被指逼脫光搜身 女警遭勸喻
【明報專訊】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昨在網上專欄介紹「監警會會面」制度,列舉一宗真實投訴個案,涉及一名女投訴人遭女警要求脫光衣服搜身,投訴女警濫權。警方投訴警察課原把投訴列作「無法證實」,監警會與兩人會面後,指控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女警遭勸喻。
警原列「無法證實」
郭琳廣在專欄稱,監警會在審視個案時如有疑問,可根據《監警會條例》要求會面,向有關人士澄清事項。
個案涉及一名市民在港鐵站內忘記取走提款,該市民在港鐵站出口發現女投訴人,女投訴人衣著與該市民提款時排在其背後的人相似,遂報警指女投訴人擅自取走款項,警方到場把女投訴人帶往港鐵站房間搜身。女投訴人稱,女警要求她脫去所有衣服但無發現,她事後投訴女警濫權,稱女警在無必要下要求她脫去所有衣服。
投訴警察課列作「無法證實」,但監警會審核發現女警與女投訴人口供不同。由於無第三者在場及無法澄清疑點,監警會遂邀請兩人會面。
女警堅持只作簡單搜身,並無脫去女投訴人衣服,但未能說出搜身情况及解釋沒有在記事冊內記錄搜查範圍的原因,女投訴人則清楚描述搜身細節。
監警會:投訴人較可信
監警會認為女投訴人說法較可信,理由是她過往並無被搜身經驗,難以虛構警員慣常搜身動作及步驟;加上女警沒有按程序記錄搜查範圍及程度,投訴警察課最終同意把指控分類由「無法證實」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即指控有若干可靠證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