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說明國歌法 未提追溯期 提港不尊重國歌事件 指立法迫切重要
【明報專訊】正於北京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將審議《國歌法》納入香港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並補充國歌法刑法,會議昨簡介有關內容,訂明違反國歌法最高可判處3年以下徒刑。列席會議的港區人代葉國謙表示,決議案沒提及國歌法有追溯期。
今審議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榮順昨就草案向常委會說明,指出國歌法通過並頒布後,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依法定程序分別徵詢香港、澳門的基本法委員會及港澳特區政府意見,均認為把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港澳實施,符合基本法規定。
張指出,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都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維護國歌尊嚴就是維護國家、中華民族、全體中國人民的尊嚴。國歌法頒布後,香港、澳門社會普遍認同法律屬於基本法規定需要在港澳實施。
張榮順提到,近年香港發生一些不尊重國歌事件,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和社會價值底線,引起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極大憤慨,為有效防止並處理這類行為,把法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港實施,更具有迫切和現實重要性。
葉國謙倡罰則參考國旗條例
列席常委會的葉國謙表示,決議案沒提及追溯期,相信香港市民或立法會議員都不會認為需要設追溯期,罰則方面,他認為應參考本港國旗、國徽法例的罰則,相信不會超越相關刑期。
根據現時香港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珝l及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最高5萬元及監禁3年。
民主黨涂謹申認為,國歌法不應設追溯期,本地立法時應詳細審議,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既應尊重國家尊嚴,亦要保障港人享有自由。
涂謹申說,香港有責任立國歌法,但一國兩制保障香港享有自由,故立法時必須在懲處的同時,亦要兼顧香港實際情G。
郭榮鏗倡政府設3個月諮詢
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表示,國歌法在本地立法時,若沒清楚定義何謂尊重和侮辱國歌,日後會出現很多問題。他以大型球賽為例,指如有人噓國歌和不尊重國歌,執法時應如何處理,需要清楚界定,否則可能發生警民衝突。他建議特區政府在本地立法時,應展開3個月公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