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踢波傷眼 母索償失敗賠訟費

[2017.09.30] 發表

【明報專訊】8歲男童在足球活動中守龍門時遭踢傷右眼,其母代表他入稟向涉事的流浪足球會、教練及一名在場的小學助教索償12萬元。法官昨頒下判辭,表示守門員須佩戴頭盔或眼罩的說法,有違一般人對足球的合理認知;而當日各家長有共識要看管自己的小孩,認為男童眼睛受傷雖屬不幸,但無人須負責,裁定男童方敗訴,兼賠訟費。

官:家長有責任看管

原訴為由母親萬月玲代表的李東諺,被告依次為流浪教練羅國豪、小學助教謝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法官於判辭表示,雖然原訴方強調足球是一項危險及有撞擊的活動,但法庭認為足球實質是一項正常、大眾化及健康的體育活動,不過仍可合理地預見小孩踢球時或會有碰撞,因而引致受傷,故當日到場的家長均有共識有責任要看管自己的小孩。

聯誼活動 被告非教練身分

法官表示,由於涉事活動純屬私人聯誼,並非足球訓練班,因此首被告並不是以教練身分出席活動,雖然他是邀請眾人到場玩樂的一方,但不代表他必須負上照顧每個在場小孩安全的責任。法官明言,法律上首被告僅是在場的其中一名家長,法庭不認為他和原訴有緊密關係,亦不認同將導致意外發生的責任加諸其身上是公平合理的做法。

對於原訴表示男童從無試過守龍門,故首被告不應安排他擔任此崗位,法官認為原訴根本未能具體及明確指出,究竟擔任守門員相對其他位置有什麼特別危險,而守門員須佩戴頭盔或眼罩的說法,有違一般人對足球的合理認知。

指守門員戴頭盔眼罩違認知

法官稱,這宗意外牽涉一般踢足球時可能發生的碰撞,認為原訴受傷雖是不幸,但由於原訴方由始至終未有說明,究竟有什麼合理措施首被告無採納致意外發生,因此原訴對首被告的申索不能成立。至於次被告和流浪足球會,法官認為前者純粹是一名參與者,而後者則與活動無任何關係,故裁定原訴敗訴。

【案件編號:DCPI17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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