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敬恩李峰琦案 律政司不覆核刑期
【明報專訊】港大校委會去年1月開會討論成立專責小組研究大學管治,被學生質疑拖延,校委會主席李國章等離開時被包圍,時任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和外務副會長李峰琦其後分別被裁定擾亂秩序罪及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兩人上周各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及200小時。律政司發言人昨表示,不會就兩人刑期提出覆核。
馮李對決定沒有回應
馮敬恩及李峰琦昨均表示對律政司的決定沒有回應。律政司發言人指出,經詳細研究裁判法官2017年9月21日宣判的判刑理據、主控官的報告、本案案情(包括被告是否有預謀犯案、案件涉及暴力的程度和是否有人受傷)、適用法律原則、被告的背景和對控罪的態度(包括是否有真誠悔意),以及《檢控守則》後,律政司決定不會就兩名被告的判刑提出覆核。
裁判官高偉雄上周判刑時指出,考慮本案暴力程度及二人有否真誠悔意後,認為毋須提高阻嚇刑罰比重,並寄語兩人,「大學生身分唔係光環,而係緊箍咒」,希望兩人將守法觀念宣揚開去,不要辜負他們聲稱所熱愛的大學。
【案件編號:ESCC2357、ESS2718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