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隨身攝片段保留31日 監警促延長
【明報專訊】監警會昨日會議討論警隊使用隨身攝錄機的措施,警方指出,分析過去4年引入隨身攝錄機的個案,發現攝錄機啟用後的片段,有八至九成攝錄時間中,被拍攝的對抗者情緒「成功降溫」。有監警會成員指出,不少投訴是1個月後才作投訴,認為現時隨身攝片段如沒有刑事調查價值就只保留31日的時段太短,促請警方延長保留片段期限。
不少投訴事隔1月 團體贊成延長
民權監察成員沈偉男表示,監警會促請延長片段保留期限的方向正確,因為隨身攝除讓警方收集證據及阻嚇市民,同時可作投訴警察的證據;他同意31日的保存期略短,在保障私隱的權衡下,應根據投訴人案發與投訴相距平均時間制訂新的保留期限。
昨日會議上,警方行動支援及職業安全健康(支援科)警司潘子坤表示,現有1600部隨身攝機供前線警員包括機動部隊、衝鋒隊及快速應變部隊人員使用,預計明年會增至3000部。他指出,啟動攝錄功能後,被攝者的對抗行為減少,分析過去4年片段,發現有八成至九成錄影時間中,被攝錄者的行為有所降遄C他指出,使用隨身攝,機前的紅色指示燈會亮起,令被攝者可知曉,若攝錄完成,如對抗行為減少就會關機,並通知上級;若拍攝所得片段沒有調查價值,就會於31日後刪除,一旦有刑事成分,就會待法庭程序完成後才刪除。
警:八至九成被攝者行為降溫
警方指出,過去4年接獲兩宗涉投訴隨身攝個案,其中一宗投訴警方在使用隨身攝錄機時並無清楚通知,另一宗是有市民以為警方使用隨身攝錄機拍攝,但其實當時警方無開機。
監警會委員陸貽信指出,不少投訴是1個月後才提出,從監警會角度,片段只保存31日值得商榷,建議警方考慮保存半年,保障市民及警察。委員何世傑亦指出,1個月保存期限不足,擔心刪除片段後「死無對證」。警務處監管處長郭蔭庶指出,設定31日是考慮足夠時間予部門了解有否調查需要,日後檢討時會考慮委員意見。
投訴警韋y證據升1.5倍
監警會主席郭琳廣會後指出,對監警會而言,片段保留31日的時間太短,期望警方修改,但具體時限要再商討。明日是佔領行動3周年,他表示,共有172宗涉及佔領的須匯報投訴,現有4宗投訴未處理,當中兩宗仍在司法程序,另兩宗涉及毆打和民事訴訟。另外,警方投訴警察課今年首8個月接獲978宗投訴,較上年同期的933宗上升4.8%,其中韋y證據投訴大增近1.5倍(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