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犯鮮即時收監 空窗期潛逃頻生
[2017.09.15] 發表
葉文祥被判監22年,全案定讞後未被即時收柙,在朋友家中喝清潔劑自殺引發關注。台灣法律界認為,羈押屬於判決確定前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及比例原則的考量,須盡量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即使在判刑定讞後,還要在約兩三周後始執行收監,其間罪犯只需定時到派出所向警方報到即可。
台灣過去曾發生多宗被告人在法院判決罪名成立後,利用收監前的空窗期潛逃的事件。當局為此在2014年10月制定防逃機制,希望將「有罪羈押制度」列入修法範圍,希望被告二審被判有罪時,檢方可第一時間當庭抓人入監。
不過,台灣立委、律師界和社團代表多持反對立場,擔心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且侵犯被告人權,因此未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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