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批條款鬆易濫用 促全面檢討牌照制度
【明報專訊】本港截至去年共有約1.5萬個政府土地牌照,當中約69%屬住宅用途,俗稱「牌照屋」,本報於2011年曾揭發新界有「牌照屋」被改建為千呎豪宅放售。有關注團體批評土地牌照條款寬鬆,當局巡查不力,容易造成濫用,浪費土地資源。
李永達倡調高牌照費
翻查資料,政府於1970年代中前發出土地牌照,供持牌人於政府土地上建造住用及非住用構築物,此後地政總署再無發出新的政府土地牌照。相關牌照准許的構築物屬臨時性質,持牌人需要每年續約,以待當局落實該土地的長期用途,收回土地作發展。截至去年3月,有效政府土地牌照有15,214個,包括10,481個作住宅用途,亦即「牌照屋」,以及4733個作非住宅用途。
本報曾揭發新界有不少「牌照屋」被改建為豪宅放售,售價達數百萬元。土地監察主席李永達指出,這類牌照建築物大多位處鄉郊或離島,「地處偏遠,容易被濫用,除非有投訴,地政(總署)才會發現」。他又指出,牌照費一般較低廉,只是象徵式收費,認為應將牌照費調高至市價兩至三成。
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指出,土地牌照本應屬臨時措施,但不少以牌照批出的官地,如攸潭美村的康樂中心用地,40年來年年獲續約,「當局有無確保相關土地用途符合牌照原意?抑或被人濫用作私人俱樂部?」他認為當局應公開相關牌照地的資料,包括面積、地段及土地用途等,並全面檢討土地牌照制度,令政府土地用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