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長:法庭覆核據兩原則
【明報專訊】律師會會長蘇紹聰昨日接受本報電話訪問時表示,法庭在決定是否處理刑期覆核是有兩個原則,包括「原審法官有否犯原則性的錯誤」及「刑期是否明顯不足」,指上訴庭法官就刑期覆核案撰寫判辭時,都是根據上述兩大方向,說明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不可以說是不合理和不合法」。
反新界東北發展13名示威者和3名佔領運動學生領袖涉及非法集結的案件,上訴庭在覆核刑期後改判16人監禁,引起本地及國際社會極大迴響,亦令部分人抨擊上訴庭和法官。蘇紹聰重申,「司法獨立」與「法庭不受干預」是香港法治重要的基石,指明白最近的案件背景政治敏感,引來多方面的看法,「如果當事人覺得不滿,可以上訴」,強調沒有證據顯示法庭的裁決涉法律以外的因素。
對於社會人士批評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有政治考量,蘇紹聰認為,法庭在決定是否處理刑期覆核有兩個原則,包括原審法官有否犯了原則性的錯誤,以及刑期是否明顯不足,指有關案件的判辭都是按這兩個大方向撰寫,說明律政司的申請「不可以說是不合理和不合法」。他說,律師會並非政治團體,因此不會從政治角度立場去看相關案件。
「可討論法律觀點 不可批評法官個人」
坊間對於上述案件有很多討論,包括刑期長短、判刑是否合理等,蘇紹聰說,若就法律觀點進行建設性討論,是可以的;但若是批評法官個人就不可以,他又說,討論是否有建設性,「明眼人是看得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