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喉擊斃工人 裁死定於意外
【明報專訊】屯門公路2014年發生奪命工業意外,水喉技工被吊臂車上3支金屬水管擊中後腦致死,吊臂車司機及死者工友昨在死因聆訊稱,意外發生時未吊起水管,是水管自行滑落擊中死者。陪審團昨則裁定,水管是受吊臂影響滑下擊中死者,裁定死者死於意外。死者妻子庭外透露,擬提出民事索償。
遺孀擬民事索償
死者張云生的太太張容清昨在庭外對裁決表示不滿,「死髐H都無人要負責」,指吊臂車司機陳樹基應負最大責任,考慮提出民事索償。張容清稱自己「咁後生就無鬫悀翩A孤零零咁留低我]三仔」,說到此處她語帶哭腔,其後便稱心情不佳並離去。
事發2014年11月15日下午約2時,屯門公路正鋪水管,死者張云生協助卸下車上15支水管時,頂排3支喉管墜地並撞到張的後腦,張當場死亡。涉事吊臂車司機陳樹基供稱他沒有控制吊臂,是水管自行滑下擊中死者,而死者工友鄒仁沛亦同意吊臂未有移動。但綠化工人馮日輝作為獨立證人,卻指出事故發生前,吊臂已吊起第一排水管,結果該排水管突然墜下擊中死者,陳更在意外後把吊臂調回原位。
死因裁判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出,陪審團須判斷工人們事發前是否已開始卸貨,及水管是如何擊中死者。死因裁判官特別提到,涉案工程公司的工程師經計算,判斷該批水管不會在靜止時自行跌落,而勞工處專家更懷疑吊臂曾經被放下。
裁吊臂影響水管滑落
陪審團最後裁定,卸貨程序在事故發生前已經開始,而水管受吊臂影響滑落,結果擊中死者,一致裁定死者死於意外。陪審團建議,工程公司須執行安全守則及勞工處事後作出的報告。由於案中吊臂車司機被發現從未接受過相關職安訓練,陪審團建議公司抽查核實工人身分後須留書面紀錄。
3工程公司脫罪
至於涉案3家工程公司中國港灣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聯興創建工程有限公司及聘用死者的大禹聯營有限公司,事後被勞工處票控,但該等公司經審訊後獲脫罪。
【案件編號:CCDI898/14、TMS5967-597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