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黎智英捐款沒報 長毛脫罪 官指行為可疑 控方未能舉證非代黨收款
【明報專訊】社民連梁國雄(長毛)涉收受時任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捐款25萬,沒向立法會申報,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昨裁定他罪名不成立。法官指出,涉款25萬元本連同其他款項合共100萬元一併給予社民連,惟梁有份決定將該款一分為三,並以其個人名義收取當中25萬元,行為可疑,惟控方亦未能舉證說明梁並不是代政黨收款,裁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梁:公道自在人心
梁國雄在庭外表示,有人指稱民主派受外國勢力操縱、收錢去「搗亂香港」,但這都並非事實,公道自在人心。被問及會否擔心律政司會上訴,梁說「特區政府有的是錢」,質疑政府在本案中用很大的人力物力提出檢控。律政司昨表示,會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辯方沒訟費申請,主審法官李運騰稱這是明智決定,又感謝控辯雙方協助,稱「結果不代表一切,總會有人贏總會有人輸」。
沒訟費申請 官指明智
李官於判辭中表示,黎智英本來直接將100萬元的銀行本票給予社民連,其後卻將該款分拆成3張本票,梁從中獲25萬元、即本案涉款,辯方亦同意梁有份決定分拆該本票,認為梁行為可疑。
李官表示,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作供時提到涉案的25萬元從未用於梁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工程,而是用於社民連新界東支部的經費。惟吳的證供十分模糊,法庭亦留意到如果黎智英要捐款,大可透過其助理直接捐予社民連,毋須再經梁國雄捐予政黨。
有份決定分拆本票惹疑
李官引述辯方的結案陳辭,稱黎智英給予梁的4筆款項,梁均會短時間內全數提出,包括第1筆、涉案的25萬元款項,梁在收款後轉帳予其議員辦事處會計唐婉清;第2筆5萬元款項,梁於收款4日後即存入社民連戶口;第3筆50萬元款項,則用於社民連成員的訟費;第4筆50萬元款項,原本該本票收款人為梁,但後來黎智英發出另一張收款人為社民連的本票代替。
李官表示,相信唐婉清不僅是協助梁處理其立法會事務,亦有參與處理社民連新界東支部的事宜。吳文遠作供時稱,涉案的25萬元是直接傳入梁的戶口,但款項是打算用於社民連。李官認為各筆款項中可見有同一明顯的處理手法,可支持吳證供,而庭上亦沒其他證據可反駁吳的說法。
梁曾在電台節目中表示,他由始至終只收到一筆50萬元的款項。李官認為即使該言論失實,梁當時亦可抱有清白的理由,不透露實情,無助控方舉證說明梁的罪責。
【案件編號:DCCC5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