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重判18年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圖),被訴在11件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透過「先射箭再畫靶」等方式,讓屬意廠商得標,從中收賄,還護航廠商圖利2億多元,檢方求處無期徒刑。台北地院歷經4年審理,3日依違背職務收賄等14罪,重判黃季敏有期徒刑18年,沒收收賄犯罪所得2076萬元,全案可上訴。
檢調當初曾在黃季敏辦公室搜索查扣近20公斤黃金及黃金存摺,另查出與女性密友出國共遊,引發側目。
去年7月1日刑法實施沒收新制擴大向第三人沒收不法所得上路後,合議庭認定由中華電信和法商阿爾卡特朗訊公司共同投資的台標公司,因黃季敏違法圖利行為,不法獲利金額是檢方起訴近20倍,應宣告沒收犯罪所得2億3152萬多元。
黃季敏2002年至2006年間,在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等9件防災救難器材標案,為讓屬意廠商得標,直接以長官身分坐在主席台,主導評選會議事,涉嫌從中收賄。
2004年辦理「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訊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案」,黃季敏涉圖利台標公司,2008年後續維護案,也護航台標得標,檢方分兩次起訴19人。
合議庭認為,黃共犯9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10年到15年;兩個洗錢罪各判刑9月;兩個圖利罪判刑6年、8年;使公務員登不實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6月,合併執行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另消防署前副署長陳文龍、黃季敏胞兄黃文宙等17人,則判刑6月至12年不等;陳文龍和黃文宙等11人,各獲緩刑2或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