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立法會已成立調查特首梁振英收受澳洲企業UGL公司400萬英鎊的專責委員會。梁振英被揭發透過委員會時任副主席、民建聯周浩鼎,就委員會的調查範疇提出修訂。泛民議員批評梁振英和周浩鼎嚴重破壞立法會監督政府的憲制角色。
調查UGL事件的專責委員會2017年5月15日召開閉門會議,消息人士稱,會上揭發周浩鼎早前向委員會提交的修訂文件電子版,追蹤修訂(track changes)顯露文件修訂來源是「CEO-CE」(與特首辦特首英文縮寫相同)。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不少修訂是收窄而非拉闊調查範圍,例如修訂強調UGL協議是「澳洲傳媒公開的UGL協議文本」,但若澳洲傳媒公開的並非相關協議的全部,委員會便不能調查其他文件。即使是建議新增的調查範圍亦具引導性,有助配合梁振英的辯解。
梁否認干預:研究範圍公開
梁振英承認與周浩鼎接觸,稱擬議的研究範圍是公開的草稿,否認干預獨立調查,指擬議的研究範疇最終需由委員會決定。梁說委員會應該擴大研究範疇,例如澳洲傳媒兩年多前公開的離職協議手寫部分的真偽。周浩鼎堅持,與被查對象梁振英私下溝通沒有問題,只要調查公正進行便可。對於在會上多次稱文件由自己草擬,周浩鼎稱梁寫的文件「有他的意見,亦有我的意見」,他最終於5月18日辭任委員會職務。
泛民質疑公職失當 周辭委員會副主席
對於梁振英親自修改委員會文件,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認為文件不屬調查委員會職權範圍以內,議事規則亦沒細節規定怎樣做,但普通常識亦知,受查者與調查者有不恰當的溝通,在程序公義上是不恰當。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腄B鄺俊宇,以及「香港本土」成員毛孟靜和范國威等先後在5月16日到北角廉署總部舉報,質疑事件或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和串謀製造對梁有利的調查結果。許智蔇頨獺A梁以特首職權介入立法會調查,試圖影響調查結果,牽涉嚴重利益衝突,而周浩鼎配合梁要求,修改立法會文件,但未有申報兩人瓜葛,涉串謀製造對梁有利的調查。他強調,若梁對調查有意見,應公開向委員會表達,而非私下聯絡個別委員,形容做法是「偷偷摸摸」。
4名民主派議員毛孟靜、羅冠聰、陳志全和朱凱Y亦已聯署,去信內務委員會主席李慧k,要求動議褫奪周浩鼎的議員資格。民主派擬根據《基本法》第73條啟動彈劾梁振英議案。建制派把事件焦點轉為追究泛民委員泄密,以及要求與梁振英有訴訟的梁繼昌辭去委員會職務。——綜合《明報》報道
■知識增益
專責委員會
專責委員會由立法會委任,以深入研究立法會交付事宜或法案。專責委員會在立法會授權下,需要時可傳召有關人士作證或出示文件。完成研究後,須立即向立法會作出報告,並隨即解散。此外,議員可向立法會提交呈請書,如即時有不少於20名議員支持,根據《議事規則》第20(6)條,呈請書會交付專責委員會處理。
立法會委員會
立法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履行審議法案、審核及批准公共開支及監察政府施政的重要職能。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另設有議事規則委員會、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內務委員會、18個事務委員會等。
內務委員會負責處理與立法會會議有關的事宜,並監察研究法案及附屬法例的進度,有需要時可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各項立法建議。立法會亦可成立調查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
?第五屆立法會(2012至2016年)曾成立兩個專責委員會,分別調查前廉政專員湯顯明任職期間的外訪、酬酢、饋贈及收受禮物事宜,以及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建造工程延誤的背景及原委
?第六屆立法會(2016至2020年)委任「調查梁振英先生與澳洲企業UGL Limited所訂協議的事宜專責委員會」,調查3項範疇:
(i)梁振英有否遵從《基本法》第47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及行政會議成員利益申報制度下的申報規定
(ii)UGL協議與梁振英行政長官的身分有否構成任何利益衝突
(iii) 該款項根據香港法例是否應予課稅
◆梁振英修訂立法會UGL調查文件(見圖)
■模擬試題及答題指引
資料回應題
1.根據資料,UGL事件如何打擊政府的管治威望?
1.誠信被質疑:特首梁振英涉嫌收受澳洲公司UGL 400萬英鎊款項,與行政長官工作有利益衝突,且沒有申報及課稅,被懷疑不符法例及程序,亦牽涉誠信問題
2.違反程序公義:專責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認為,雖然法律上沒禁止梁振英與委員私下交流,但在程序公義上是不恰當,令人懷疑梁的道德操守
3.涉與立法會私相授受:梁振英與周浩鼎的舉動惹人質疑,涉嫌串謀製造對梁有利的調查結果,破壞立法會監督政府的憲制角色,讓市民對政府管治和三權分立的香港社會失去信心
延伸回應題
2.你同意「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委員與被查對象私下溝通、讓對方修改調查文件,損害香港利益」嗎?試參考資料及就你所知回答。
解題
?應分析報道中不同持份者的理據,思考委員與被查對象私下溝通、修改文件的做法會否違反法律或規則、對調查結果及社會有何影響
?題目的價值判斷不但包括「私下溝通」,更有「修改調查文件」,分析要兼具兩項,且答題要包含駁論,指出另一方論點的謬誤或不足之處
?題目中的「損害香港利益」可從不同範疇探討,如對政治發展、社會發展或國際形象等
「同意」觀點
?程序惹質疑:雖然調查文件是公開的,但較正常做法應是受查者直接向委員會表達意見,而非私下找個別委員討論,並修改文件,否則會令人懷疑兩人有不可宣告的徇私企圖,不利社會發展
?妨礙獨立調查:不論被查對象是無辜還是有錯,調查者都應以不偏不倚的態度獨立處理,若調查者與被查對象關係密切,會私下聯絡討論調查,容許對方直接修改會內調查範疇文件,甚至一字不改地提交,調查已非獨立,有可能偏袒被查者,不利本港政治發展
?影響立會形象:立法會負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以及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並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立法會議員懷疑與被查對象暗通,令人對立法會的運作失去信心,打擊立法會獨立專業的形象,甚至影響香港國際形象
「不同意」觀點
?法律沒禁止:就法規而言,委員與被查對象私下交流及修訂文件不違法,立法會議事規則亦沒有細節規定不可,這沒有損害香港利益
?了解案情:委員會受命調查法案或事件,委員可參考具不同價值的意見,甚至被查對象的意見。是次事件中,周浩鼎稱提交的文件不但有梁振英的意見,也有自己的意見,可見他未必照跟不誤,或可更了解案情,有助判斷,有利香港政治發展
?不影響調查:立法會調查範疇最終由委員會的各個委員決定,即使個別委員受到被查對象直接或間接影響,其他委員仍能恪守職責把關,公正調查,因此無損香港利益
顧問教師:陳志華老師
[通通識 第46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