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華開發金前執行副總吳春臺,與名媛李珍妮分手後,發現2人交往期間投資設立的服飾公司,李竟盜刻印章偽造股權轉讓協議書,移轉1000多萬元股權到她名下,憤而提告。台北地院28日審結,合議庭依4個偽造文書罪,判李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42萬,並追繳沒收李侵吞的100萬股股權。本案可上訴。 到庭聆判的吳春臺律師說,尊重法院判決;李珍妮得知判決結果,激動地說,會上訴到底。 本案起因多年前吳春臺和李珍妮交往期間,出資千萬與李合資開服飾公司,李掛名執行長。2009年6月間,2人分手,吳同年與米凱莉結婚,婚禮前夕李卻傳簡訊及紙條給吳,要求簽下股權轉讓同意書,但吳未同意,事後發現竟被李盜刻印章,將所有的股權移轉到李的名下,因此提告舊愛。 審理中,李珍妮一再堅稱股權是吳給她的分手費,不涉犯罪。她說,吳當初和她協議分手,確曾簽給她1張「股權無條件轉讓同意書」,把合資當做給她的分手費,且公司營運虧損連連,她未獲利,也沒有霸占公司的動機,應判無罪。 北院審結,合議庭認定李珍妮確實未獲同意擅自轉讓股權,行為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3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共4個偽造文書罪,28日判李每罪3到6月不等徒刑,合併執行1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吳春臺另提出1300萬附帶民事求償,移送民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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