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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遭律師會公開案底 前文員覆核勝訴

【明報專訊】律師行前文員多年前因不誠實取用電腦被定罪,他修畢法律專業課程後,有意入行成為律師,遂向律師會查詢是否需要披露其案底,惟律師會兩個月後發通告公開其案底。前文員認為律師會違反《罪犯自新條例》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出司法覆核,昨獲高院裁定勝訴,下令律師會撤回通告。

入法律界者不誠實罪行不可洗底

律師會昨回應查詢時表示,現時正研究判辭,未有進一步回應。

獲法庭批准化名為「Y」的申請人早前指出,根據《罪犯自新條例》,他多年前的定罪紀錄應已「洗底」。

法官歐陽桂如在判辭指出,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曾因不誠實罪行被定罪的人,可被取消或禁止從事法律工作,無論是律師、其僱員或法律文員,各人均須具備同等水平的誠信,以維持業界聲譽及公眾的信心。任何即將成為律師或相關法律人員的人,若曾因不誠實罪行被定罪,其案底不會受《罪犯自新條例》保障而「洗底」,律師會有權公布有關資料。

官:律師會無權監管未獲聘者

歐陽官表示,律師會希望維持行業的聲譽的同時,亦須保障個人私隱,但律師會不應未得Y同意,便向刑事檢控專員及法院核實Y的案底及判刑;而Y去信律師會時,只是打算入行,希望先查詢有關披露案底的原則,沒證據顯示他將會獲聘從事法律工作,故律師會當時無權監管申請人,亦無權公開有關資料。歐陽官遂裁定律師會違法,下令律師會撤銷有關通告,並須向申請人賠訟費。

【案件編號:HCAL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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