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可向買家追增值稅
賣方隱瞞身分會累公證人賠巨款
【明報專訊】一名公證人最近因被指未能為客戶判定所購入的溫哥華豪宅是否來自需要繳稅的加拿大居民,令買家遭加拿大稅務局(CRA)追資產增值稅,法庭裁定公證人賠款60萬元。該判決引起業界後續討論,有從事地產買賣過戶的律師透露,最近兩年稅務局嚴查非稅務居民賣房卻未繳交增值稅的案件,稅務局追稅在找不到賣方的情況下,稅務局可向買方追稅。
從事地產買賣過戶業務的律師李廣田提醒市民,由於稅務局近來對於房屋買賣產生的增值稅查核嚴格,使得辦理房屋過戶的律師或是公證人格外謹慎,均留意賣方是否在過去一年有半年時間在本省居住。
稅務追稅的對象不一定是賣方,稅務局在找不到賣方的情況下,可將追稅目標轉至買方,該項判決中的買方即是被稅局追稅60萬元。
李廣田說,一般華人買家會以為如果逃稅的是賣方,稅務局應該向賣方追稅才對,但他注意到,稅務局在執行追稅時,若追不到賣方的下落,可對買下房屋的一方追稅,而一旦被稅務局列為追稅對象,通常只能配合繳稅。
他提到,一些華裔業主在出售房屋時,可能人已經回流返會中港台,但業主以為自己是公民,或是仍擁有效楓葉卡,有永久居民身分,就認為自己可以出售「自住物業」毋須繳交增值稅,但事實並非如此。
本省未住滿半年已非稅務居民
他解釋,如果是公民或是永久居民,但在賣房之前一年內,未在本省居住半年,已經不是稅務居民,這時,該非稅務居民必須依稅法繳交資產增值稅。
地產經紀Angelina Lin則說,該判決出爐之後引起許多準備出售房屋客人的關注,她說,最近這一兩年,稅務局特別關注房地產買賣衍生未如實繳稅的問題。她說,雖然賣方在填寫有關資料時,有可能未誠實說明自己並非在本地居住,但是,一旦被列為調查目標,又無法證明過去一年曾在本地居住半年的證明,例如有來往本地的機票,或是在本地使用省醫療保險計劃(MSP)的記錄等,即有可能在調查時被發現不符合資格,到時仍必須繳稅,甚至被罰款。
她表示,稅務居民的定義與移民上的永久居民或是公民的定義並不同,她認為,該判決牽涉公證人賠款金額大,有助提醒華人業主,注意做好購買房屋時的稅務安排。
《溫哥華太陽報》(Vancouver Sun)日前報道指出,卑詩最高法院就最近一宗假裝是加拿大居民的避稅案作出判決,法院判定,公證人Tony Liu因未能為客戶判定所購入的550萬元溫哥華豪宅是否來自需要繳稅的加拿大居民,因此判決Tony Liu需向客戶賠償60萬元。
本報曾致電公證人Tony Liu辦公室,暫時未得到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