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指購店舖聲譽不包商標
華商登記店名被拒 上訴亦駁回
【明報專訊】溫哥華一名華裔商人,從別人手上買來店舖及商譽之後,在獲得授權短期使用該店舖的原有名稱(品牌)時,想將該店名登記為己有。他的企圖被商標局拒絕之後又告上聯邦法庭,最後還是被法官駁回。
溫哥華市華商姓歐陽男子,原本經營一家名為Delane Industry Co.的製造和網上商貿公司。該公司在溫哥華市經營的一家實體店,已經有35年的歷史。
2008年,歐陽看中了位於Tsawwassen渡輪碼頭市場區的一間零售兼快餐店。這家名為「卑詩風味」(Taste of BC)的店舖由阿金森夫婦(Steven Atkinson)設立於2005年6月,而店舖屬於這對夫婦倆創立的「卑詩風味食品有限公司」(Taste of BC Fine Foods Ltd.)。
歐陽和阿金森夫婦磋商之後,在當年8月簽署了購買合約。歐陽首先買到了店面所在的房產,其次是獲得授權使用「卑詩風味」這個品牌(Trademark)的牌照及保持這個店名6個月。
但阿金森夫婦並沒有為「卑詩風味」這個品牌註冊,而他們和歐陽簽署所謂的授權許可牌照合約,只是給碼頭管理局留出時間,以便新業主登記一個店舖的新名字。雙方商定,店舖的交吉日是在2008年8月16日。
7.25萬元買店舖名聲及資產
而在交吉日,雙方又簽署了一份合約,上面註明店舖的7.25萬元成交價分為兩部分,6萬元是用於購買店舖的「名聲」(Goodwill),另一部分1.25萬元用於購買店舖的固定資產和裝修。
但合約堶惆癡S有對什麼是「名聲」做出明確定義,也沒有提到商標牌照的事情,結果為後來的爭執埋下了導火線。
先是阿金森夫婦向卑詩省小額法庭興訟,控告歐陽沒有為繼續使用「卑詩風味」商標支付牌照費。小額法庭判阿金森夫婦得直,判歐陽違反第一份合約的規定,逾期使用上述商標。
而歐陽則在2009年4月申請註冊「卑詩風味」商標,理由是自己就是這一商標的實際使用者。隨後又在2012年1月再次申請,理由改為「建議使用」(Proposed Use)該商標。
2013年,商標局(Trademarks Opposition Board)駁回了歐陽的申請,主要理由是歐陽雖然收購了上述商舖的「聲譽」,但「聲譽」並不包括商標。
商標局還批覆稱,商標的原持有者從2001年起就一直在使用這個商標,直到2012年,而且從沒有放棄使用,對於這一點,歐陽應該非常清楚。
根據雙方的第一份合約規定,歐陽對這個商標只有6個月的使用期;阿金森夫婦的商標和歐陽想註冊的商標,外觀上太相近,前者是Taste of BC,後者是Taste of B.C.,如果歐陽註冊成功,兩者很容易混淆。
2011年7月,阿金森夫婦開始反擊並在卑詩省法院興訟,控告歐陽及其公司,稱應訴方申請登記「卑詩風味」的做法,對他們夫婦造成了損害。當時歐陽在卑詩省法院上辯解稱,原告阿金森夫婦實際上已經放棄了對「卑詩風味」這一品牌的持有權利。2014年9月法庭審結此案,判定應訴方歐陽佔理。
有了這樣一個判決,歐陽認為商標局拒絕他註冊商標的決定是錯誤的,於是向卑詩省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他在訴狀中聲稱,阿金森夫婦呈遞給商標局的第一份合約副本是假的,而他本人所保存的副本,則被「辦公室堛漲揤奏馴了」。
聯邦法官聽到這樣的理由,感覺是好像看到學生跑去對老師說,「我的作業被狗吃掉了!」法官能做的反應就和那老師的一模一樣。
為了勸服聯邦法院的法官,歐陽提出了一些「新證據」,但都被阿金森夫婦駁斥為沒有關聯或者是過期文件。法官也認為,這些「新證據」缺乏客觀性和相關性,或者只能作為一些補充材料,沒有太多實質性內容。
至於歐陽認為,他當初購買那間店舖,是連店舖本身及店舖附帶的「名聲」都買下來了,而商標就屬於「名聲」的一部分。
法官認為這不是新證據,因此不予採納。而且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名聲」一定要包括商標。至於商標局不採納卑詩省法院的判決,無論是從證據法的法律上來說,還是證據的相關性來說,理由都很充分。
綜上所述,聯邦法官支持商標局的決定,駁回歐陽的上訴,並且要承擔所有的法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