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競爭條例》於2015年12月14日實施,據競委會提交立法會的工作報告,截至上月28日,競委會收到逾2000宗投訴及查詢,並對其中約130宗投訴作進一步評估,當中13%個案已進入深入調查階段。除已入稟的涉嫌圍標案,另有多宗個案可望於今年上半年得出執法結果,包括在競爭事務審裁處提出法律程序,惟競委會暫未透露這些個案涉及的行業。 報告亦提到,競委會收到的投訴及查詢,有一半與競爭法中的「第一行為守則」有關,當中大部分涉及「合謀行為」。此外,競委會截至上月底,轉介了70宗涉及電訊及廣播行業的個案予通訊局,另有25宗個案轉介予其他執法機構及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 「第一行為守則」禁止業務實體以妨礙或限制競爭為目的,所訂立的任何書面或口頭協議,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等均有可能違例。今次涉案的5間公司涉及圍標,守則定義為兩間或以上公司,同意不在特定競投項目互相競爭,並藉由不同協定操控招標結果,例如部分公司不參與競投或撤回已提交的標書;事先決定中標者,其他公司提交比其更高的叫價或吸引力稍遜的條款;以及在多次招標項目輪流中標等。若證實違反競爭法,最高可罰企業每年營業額的10%,最多罰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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