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可囚10年 區院上限判7年

[2017.03.17] 發表

根據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條,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此例亦指出,任何人如被定為非法集結的參與者,並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至於今次旺角大衝突案在區域法院審訊,判刑上限為7年。

黃台仰梁天琦案 明年高院審

本案是旺角衝突事件中首宗暴動罪裁決,另被指參與暴動及縱火燒的士的楊家倫昨在區域法院完成審訊,下周三結案陳詞。另外仍有25名示威者面臨暴動控罪,區院今年5月11日及6月1日開始審理其中5人及10人的案件,而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及梁天琦等10名被告,將於2018年1月15日在高院審訊。黃台仰昨回應,因有案在身,不便評論。

據警方資料,旺角衝突共拘捕90人,包括79男11女,介乎14至70歲。被捕者涉「暴動」、「縱火」、「非法集結」、「襲警」、「拒捕」、「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藏有攻擊性武器」、「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及「管有第I部毒藥」等罪名。當中57人已經或正接受司法程序處理,7人正保釋候查,26人已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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