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多倫多一名華裔店東打算續租其商業店舖,在租約期滿前多次接觸業主的代表﹐表達續租意願,每次都獲對方口頭答應,叫她甚麼都不用做,到期續約就可以。業主後來卻在書面續約通知限期過後,要求店東在租約期滿後搬出。店東不滿業主代表反口,要求法庭頒令續租5年,獲判得直。
案件在安省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審理。入稟人譯音姓馮,她在多倫多經營一間精品店,簽訂5年商業租約,今年1月31日到期。租約列明馮氏可在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下,可續約5年,即馮氏須在去年10月31日以書面通知有意續租。
馮氏在2013年12月獲通知﹐指物業已轉手予新業主,以後直接向新業主繳付租金。馮氏其後認識業主委託人姓陳的一家成員,包括Andy Chen和Vicky Chen,而陳家的公司亦位處出租舖位附近。
馮氏指,她曾3次接觸陳家,表明有意續租,每次均獲對方回覆稱會續租,她不用再做任何手續。第一次在去年4月,馮氏說告訴Andy Chen想續租,但找不到租約,對方同意續租;Andy則稱,馮氏當時只說正考慮續約,雙方未同意續租,但他後來在庭上作供時改口,說自己當時同意續租,要求馮氏提交書面通知。
馮氏在同年8月再找律師準備新約,獲告知那是業主代表律師的責任。同日﹐馮氏在街上偶遇Vicky及其母Ying Chen,雙方談論到續租問題,馮說﹐陳氏母女都告訴她,甚麼事都不用做,業主的代表律師會處理。但陳氏母女其後在庭上否認此說。
到了9月,馮氏有意跟進續租事宜,數次致電Andy不果,便直接前往陳氏的公司,向Vicky說要跟Andy談話。Ying翌日早上前往馮氏的店舖,當時只有馮的朋友李氏代為看舖,前者便用手電打給馮氏,因為打開了免提功能,故李氏也聽到雙方對話。
她和馮均稱,Ying當時說兒子很忙,但11月從中國回來後會處理,叫馮氏不用擔心,除了等Andy消息,她不用做任何事情。Ying則稱,她只向馮氏說,後者必須跟Andy商討續租事宜。
馮氏因而從未在通知限期前撰寫書面通知,只一心等待業主向她提出新租約,商討加租和下一份租約的續租條款等問題;她甚至在10月為店舖購入價值7.5萬元的存貨。她卻在11月8日收到業主律師通知,要求她在租約期滿前搬出。馮氏其後數次親自跟陳家交涉,並將對話錄音,顯示Vicky從未否認馮氏獲承諾可續租。
法官在判詞指,接受馮氏的說法,因其供詞跟行為一致,顯示她對續租很緊張。對於答辯人稱馮氏及其夫是有經驗的商人,應清楚租約條款和租客責任,法官則相信馮氏沒有提出書面通知,是因為當初遺失了租約,而且對方已承諾續租。
法官稱陳家有意令馮氏相信業主會續約,陷入虛假的安全感。判詞又指出,Andy在庭上承認,他不想馮氏續租,又指希望陳氏的公司能搬入馮的舖位。法官認為,陳家的行為已構成「不容反悔」(proprietary estoppel),裁定馮氏得直,新約從今年2月1日開始,為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