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際法慣例,除非當事人涉及官非或欠債,否則一般不能禁止外國人依法離境。 聯合國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及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文保障任何人出入境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列明「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其國家」。《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亦列明「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不過若涉及某國「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牴觸之限制,則不在此限」。 學者指出,一國對於入境外國人只有「屬地最高權」(territorial supremacy)而無管轄本國公民的「屬人最高權」(personal supremacy) ,因此外國人若無未了官司和欠債拖稅, 原則上可自由依法離境。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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