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須向對方披露所有文件

[2017.03.07] 發表

【明報專訊】梁繼昌於言論中提及梁振英UGL事件,而梁振英事後反駁自己無受外國監管機構調查。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由於梁繼昌非在立法會議事廳發言,不受立會權力及特權法下議員言論豁免於法律程序的保障。若最終訴諸法庭,雙方可能會被要求呈上所有與言論相關、即UGL事件的文件上庭。

普通法民事訴訟程序有審前程序如訴狀、文件披露、非正審及和解程序等。張達明表示,就誹謗罪框架而言,只要有關言論令外界對梁振英有負面觀感,便有基本民事訴訟基礎。

張指誹謗案中,法庭一般會就補償原告人損害頒令賠償,而非為懲罰做錯一方。如原告人望防止誹謗性言論續發布,可申請臨時或永久禁制令。

非議事廳發言 不受特權法保障

梁繼昌於訴訟中可採多個抗辯理由,如證明其言論真確、有理據;或以「受約制特權」為由,即梁繼昌認為自己發表言論時履行道德或社會等責任,而該言論是影響接收言論人士(市民)的利益、有責任知道,而梁繼昌非惡意發布。張指「受約制特權」的理據例子「如我不清楚言論是否真實的全部,因梁振英從沒公開有關資料,又或他人評論時,梁振英沒有否認,而事態發展下我有責任講」。

張達明指雙方進入文件披露程序時,有責任將所有與言論及UGL事件相關文件及資料向對方披露,但須承諾有關資料不作其他用途、不公開,如梁繼昌堅持不和解,有關資料才有機會經法庭展開訴訟時公開。但張估計審前程序一般需約兩年,尚要視乎梁繼昌有否意願及資源「撐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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