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既是商人又是居委會(內地社區組織)主任的江蘇宿遷人沈友金,因職務侵佔和虧空公款共計約170萬(人民幣,下同)元,2010年被刑事拘留,後被判監12年,法院同時判決追繳其全部違法所得。 沈提出上訴,而在法院判決前,宿遷市宿城區紀委已查扣沈友金1007萬元財產,並開據發票,之後退還68萬餘元,即共計查扣939萬元。沈家人提出覆查,要求紀委將法院判決外的財產退還。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管曉峰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對查封、扣押的財物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在3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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