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不時發生偷拍裙底的風化案,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現時針對偷拍控罪存在很大漏洞,若案件發生在私人地方,且不涉及使用電腦器材(例如使用菲林相機),偷拍者隨時會被「放生」。事實上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4年前指出問題,並建議訂立「性侵犯罪」,但至今未有下文,有法律界人士批評「情G完全不正常」。 明報記者 黃建邦 非電腦器材犯案 難控「不誠實取用電腦」 大律師陸偉雄早前接受訪問時指出,現時控告偷拍裙底春光者的控罪主要有3種,分別是「有違公德罪」、「遊蕩罪」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但無論是有違公德罪還是遊蕩罪,都必須是在公眾地方發生才可以把被告定罪;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則必須涉及以電腦器材犯案才能入罪。換言之,若有人在寓所或辦公室等私人地方偷拍裙底,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將會是控方的「最後一荂v。但若有人以非電腦器材(例如傳統菲林相機)在私人地方犯案,律政司將會「無罪可告」。陸偉雄形容,「這是漏洞,是法例有不足,現在刻不容緩需要立法」。 事實上,法律改革委員會曾於2012年9月發表諮詢文件,指上述控罪並不完全理想,因這些罪行只涵蓋在公眾地方發生的不檢行為,並非專門處理偷拍裙底罪行,而且控罪未能把焦點集中在尊重性自主權。法改會當時曾建議訂立「性侵犯罪」,將之涵蓋裙底攝影及公眾露體,並就此諮詢公眾。 惟事隔4年多,訂立新法例至今未有下文。陸偉雄表示,不了解新法例未有進展的原因,「可能是因為(政府)覺得現在無大問題,未阻礙到檢控」,但他認為政府有責任向市民交代。 法改會:需逐一諮詢不同性罪行 法改會回覆表示,性罪行的檢討工作範圍廣泛,包括以性自主權為依據的罪行、以保護原則為依據的罪行、雜項性罪行,以及性罪行的判刑,該會打算就上述每一部分發表獨立的諮詢文件後,才發表一份整體最後報告書,現時法改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正就撰寫雜項性罪行的諮詢文件展開商議。由於小組委員會的研究範圍廣泛,其中很多議題互有關連,若要為整個檢討訂立具體時間表,並不可行。 律政司回應說,會按照個別個案,考慮執法部門提交的證據、適用的法律和《檢控守則》後,才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或以何罪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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