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勝訴 男囚犯須剪髮裁歧視 梁﹕終於畀我贏番次 懲教:研究男女犯同剪髮
【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2011年因衝擊立法會遞補機制論壇案被判囚4周,服刑期間其「招牌」長髮被剪短,他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工作守則,昨獲勝訴。高院裁定署方只要求男囚犯剪髮違反《基本法》及《性別歧視條例》,頒令判決於6月1日始生效,以待署方提出其他法律程序或就相關工作守則再作安排。 梁聞判後表示「終於畀我贏番次」,又笑言「希望下次坐監唔使剪髮」。
懲教署發言人表示正研究判辭,根據現行法例,除非有充分理由如宗教或健康考慮,任何男囚犯均須按指示剪髮;因應法庭判決要求及符合現行法例規定,署方將研究訂定一套包括保安、宗教、心理及健康等各項考慮因素的方案,以同一機制處理女性與男性在囚者的剪髮安排。
長毛﹕希望下次坐監唔使剪髮
一直以「長毛」為招牌、早已回復一把長髮的梁國雄昨在庭外表示,提出今次司法覆核時,不少人認為小題大做,但他強調希望藉官司提醒大眾,現時有很多法例涉性別歧視,特別是歧視女性,包括產假、懷孕時被解僱,甚至廁格數目等。他又說政府應及早有系統地修改過時及涉歧視法例,又表示會徵詢律師意見,或考慮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懲教署索償。
梁國雄於2011年9月衝擊在科學館舉行的論壇罪成,2014年6月9日上訴失敗,服刑4周,他進入荔枝角收押所後,不滿署方要求男囚犯必須剪髮,但女囚犯則毋須跟從,終被懲教人員剪掉80厘米長髮。
官:保安紀律理由屬「事後孔明」
高院法官區慶祥昨判辭表示,有關規定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中若政府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性別歧視即屬違法,以及基本法25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判辭又指出,根據署方工作守則,基於「健康及清潔」理由,男囚犯頭髮要盡量剪短,但女囚犯則毋須執行。惟署方在審訊時表示,根據數據,要求男囚犯剪法是基於保安及紀律原因,例如長髮或較易被攻擊,或被用作收藏利器或囚犯自製的武器,以防囚犯傷害他人或自殘,而相比女囚犯,上述行為在男囚犯間較普遍,署方非純以性別考慮。區官認同梁一方所指,署方審訊時的陳辭顯示,以保安及紀律原因要求男囚犯剪髮只是「事後孔明」,並非基於工作守則所指的「健康及清潔」要求;另外,署方依賴2010年至2013年的數據為理據,但剪頭規定早於1979年已實行。區官又指出,事實上只要向男女囚犯實施相同規定便不會涉及歧視。但法官不認同梁國雄被剪髮,會令他失去尊嚴的說法。
【案件編號:HCAL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