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梁游資格應港法院裁決 青政:立會宣誓言行不受法律追究
【明報專訊】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長袁國強上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聲明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過程不符法律,故已喪失議員資格,案件昨日聆訊,法官表明會盡快裁決。政府一方指梁游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應該由香港法庭裁決,即使特首由中央官員監誓,若其宣誓過程被人質疑,也應由本港法庭處理。
政府促先裁決後補理據
代表特首和律政司長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問法官可否先裁決,其後才頒下詳細理由,法官回應說可以考慮。梁頌恆及游蕙禎一方則表示,梁游二人10月12日宣誓當日所作的言行,均是以立法會議員身分所作的「政治言論」,理應受到《基本法》第77條的保護,即會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是次訴訟分兩部分,包括特首和律政司長向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提出的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梁君彥無權容許梁游再宣誓;另一部分是特首和律政司長提出的原訴傳票,要求高院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及《基本法》104條,聲明梁游已被撤銷就任資格,法庭昨一併處理所有訴訟。
政府:梁游嘲弄宣誓違104條
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出,梁游二人在立法會宣誓期間,加入「Hong Kong Nation」字眼、展示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字句,甚至將「China」讀成有侮辱含意的「支那」。他又指梁頌恆宣誓時更將手指作交叉狀,「連我的女兒都知道,這意味他並非說真心話」。他批評梁游二人嘲弄宣誓程序,有違《基本法》104條,並構成《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所指的「拒絕」宣誓,故已經即時失去就任議員的資格。
余若海續稱,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選民或律政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的人,以其已喪失議員資格為理由,在高院提出法律訴訟。
對於梁君彥早前容許梁游二人再次宣誓,余認為《基本法》並沒授權立法會主席,去判斷議員是否符合《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有關權力是在法庭手上。他又強調,政府並非要求法庭介入立法會內部事務,只要求法庭聲明梁游已失去議員資格。
指法庭同樣有權處理特首宣誓
法官區慶祥向余若海提問,指特首由中央政府官員負責監誓,若該宣誓過程受到質疑,應由誰處理。余回應說,特首宣誓同樣受《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規管,故若有人認為特首宣誓有問題,即使監誓者是中央官員,亦應由本港法庭處理。法官聞言表示:「那麼我很有可能會再收到另一宗司法覆核申請。」庭內眾人隨即大笑。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反駁指出,梁游二人宣誓期間的言行屬「政治言論」,受《基本法》第77條保護,不應捲入任何法律訴訟。他又批評政府向立法會主席提出司法覆核,有違三權分立原則。
游方:撤資格須先2/3議員通過
法官問戴啓思,若有議員在宣誓時完全更改誓辭內容,但立法會主席沒取消其議員資格,法庭是否仍無法干預?戴啓思回答說宣誓風波頂多屬《基本法》第79條所指的「行為不檢」問題,須經立法會全體三分之二議員通過,主席才可宣告該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裁決押後 官稱盡快決定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稱,如果政府的說法正確,若有選民不滿議員或官員宣誓,例如懷疑梁振英幾年前沒妥當宣誓,便可隨時訴諸法庭,屆時法官將很繁忙,亦有違法律原意。他又強調,本案只涉及立法會內部事務,而裁定兩人是否「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是監誓人責任。法官聽罷各方陳辭押後裁決,但稱會盡快作出決定。
【案件編號:HCAL185、HCMP28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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