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大埔今年5月發生虐貓案,貨車司機五度將流浪貓重摔地上,折磨貓咪逾兩小時,案發後兩日又被警方搜出兩把匕首。司機早前承認「殘酷對待動物」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裁判官昨斥被告手段殘忍,無視貓兒痛苦和恐懼,判他監禁一年。 官﹕比控方案例更嚴重 辯方昨求情稱,被告李兆(27歲)對犯案深感後悔,又指沒證據顯示匕首有何用途,望法庭輕判。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斥被告虐貓手法殘忍,為達自己目的,無視貓兒痛苦、無助和恐懼,認為案件比控方呈交案例更嚴重。 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就殘酷對待動物罪判監6個月,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判監8個月,其中兩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囚12個月。 根據案情,大埔廣福道一店舖於5月27日向警方投訴後門混亂,警方翻看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被告在凌晨時分用一支閃光燈尋找貓,約兩小時後他捉到一隻,用皮帶將貓綁在一個容器內,不斷搖動容器,並用棒、金屬桿、鉗子和掃帚捅進容器。 55次拉腿拉尾拋簷篷 約一小時後,被告才將貓放出,但貓仍被皮帶綁住,被告55次拉住貓的後腿或尾巴,將貓拋到簷篷上,再使貓跌下來。該貓曾多次嘗試逃走,均遭被告制止。該貓再遭被告折磨一小時,被告才剪開皮帶,該貓隨即逃走。 警方無法找到涉案的貓替牠檢查身體,獸醫翻看閉路電視錄影後,認為該貓的潛在損傷包括骨折、瘀傷、軟組織損傷、內臟損傷、神經損傷、疼痛和發炎,而該貓受到脅迫,無法保護自己或逃走,導致牠出現苦楚、悲痛、畏懼等心理創傷。 【案件編號:FLCC22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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