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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資深校長:教師有權不簽 法律界:簽署後違反就可解僱

【明報專訊】保良局要求屬校教職員簽署的守則,明言違反守則者隨時受紀律處分,嚴重者可被終止職務。有法律界人士指,教職員簽署守則後,不遵守或會被啟動解僱程序。有資深校長估計,學校若要更改教職員守則,等同更改合約條款,教師有權不簽署。

入職時已簽守則 改動須雙方同意

有資深校長指出,資助學校的校內教員大致分為常額教師及合約教師兩種,一般而言,所有教師入職時已簽署類似員工守則的教師指引,所有相關指引的改動或增補均須諮詢教師意見,才可修改。部分條款如放學時間的改動亦須雙方同意,重新簽訂合約才可生效。學校在原有合約外增加的任何條款及指引,教師有權不簽署。

資深校長補充,辦學團體若因而解僱教師如非合約制的常額教師,則需依從《資助則例》 列明的解僱程序,即最少發出兩個書面警告並予改善時間,之後才可解僱,教師只有在專業失德等情G下才可被即時解僱。而資助學校的合約教師、私立或直資學校的教師則只須依照《僱傭條例》,約滿不續約、給予代通知金或通知期則可。

律師莊耀洸指,教職員若簽署有關守則,等於同意遵行有關條文,若違反守則,則有機會啟動給予警告等的解僱程序。若教職員不簽署及不遵守有關守則,一旦遭解僱,需交由法庭判定有關守則是否屬僱傭合約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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