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耀鈞於2008年帶同在香港僱用的菲傭前來溫哥華,他其後被控販運人口、非法僱用外國公民、在申請簽證時提供失實陳述三項控罪;妻子禤藹玲被控販運人口、非法僱用外國公民兩項罪名。同時,該菲傭亦由本地團體代表,向柯提出民事訴訟,追討賠償。
● 2013年5月30日-案件於溫哥華最高法院開審,陪審團成員11人。
● 2013年6月26日-陪審團經三日兩夜退庭商議後,法官裁定柯耀鈞三項罪名成立,妻子禤藹玲則獲判無罪。柯成為加國移民法下的販賣人口罪被判罪成的首例。
● 2013年10月15日-柯耀鈞被判入獄18個月。還押8天後,柯耀鈞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候審。
● 2014年12月5日-上訴聆訊展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聆訊並於當日完成。
● 2015年3月3日-上訴庭宣布裁決,裁定案件發還重審。
● 2015年10月28日-柯耀鈞承認一項非法僱用外勞控罪,但其後撤銷認罪。
● 2016年6月13日-案件於溫哥華最高法院第二次開審,由法官審理。
● 2016年9月9日-法官裁定柯耀鈞非法僱用外國公民罪名成立,而販運人口及提供不實申請資料控罪則不成立。
● 2016年10月12日-柯耀鈞被判3個月有條件刑期,毋須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