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加控特首收利益罪 原控兩罪修改 指以授勳「回饋」何周禮設計工程
【明報專訊】前特首曾蔭權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案件,昨在高等法院提訊。控方獲准加控曾蔭權1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該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和罰款50萬元。新增控罪指出,曾蔭權涉嫌接受深圳東海花園住宅的裝修工程,作為考慮雄濤廣播的牌照和相關申請的報酬。控方同時修改原有的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加入指控曾蔭權涉嫌利用授勳及嘉獎制度,以「回饋」替他進行室內設計工程的設計師何周禮。
共控3罪 特首收利益罪可囚7年
被告曾蔭權(71歲)昨早在妻子曾鮑笑薇陪同下到高院應訊。法官陳慶偉將本案押後至10月27日再提訊,其間曾蔭權獲准保釋。
控方庭上獲法官批准加控曾蔭權一條「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指他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B)(a)條。根據控罪書,曾蔭權涉嫌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接受利益,即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的整修及裝修工程,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憑其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身分而作的作為,即考慮及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即DBC)提交的3項申請的報酬。
指涉接受裝修為考慮DBC牌照報酬
該3項申請,包括雄濤於2010年4月向商經局提交的聲音廣播牌照申請、雄濤於2010年9月向商經局提交的交還用於提供AM電台服務的聲音廣播牌照的申請,以及DBC於2011年7月至11期間,為使李國章以該公司董事兼主席身分對DBC作出控制而提交的申請。上述的首兩項申請於2010年11月2日及2011年3月22日舉行的行會會議中,獲曾蔭權憑其行政長官會同行會身分原則上批准及正式批給。至於涉及李國章控制DBC的申請,則於2012年1月20日舉行的行會會議中,獲曾蔭權憑其行政長官會同行會身分批准。
獲准修訂兩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此外,控方昨獲准修訂原有的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根據控罪書,其中一項經修訂後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指控曾蔭權涉嫌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擔任公職即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參與決定雄濤提交的上述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該物業所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另一項經修訂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則指曾蔭權涉嫌於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間,擔任公職即行政長官,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當何周禮為上述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時,建議何周禮在香港特區授勳及嘉獎制度下獲授勳及嘉獎的提名。曾蔭權亦沒有向時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發展局及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披露,或向有關人士隱瞞何周禮獲聘用在上述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進行該室內設計工程是令曾蔭權受惠,而工程費用由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支付;曾蔭權擁有該物業的利益,而該物業是曾蔭權與黃楚標之間事務往來及商議的事項;以及曾蔭權利用授勳及嘉獎制度以回饋何周禮進行該室內設計工程。
法官陳慶偉早前下令傳媒不准報道任何對司法程序構成不公或偏頗的內容,又下令只准報道法院及法官名稱、被告姓名年齡及職業、被告面對的控罪及其有關修訂、控辯雙方律師姓名、案件押後至何日,以及被告的保釋安排,違者或被控藐視法庭。
【案件編號:HCCC484/15】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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