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41歲的中國女子以旅遊簽證入境,後來想申請學生簽證,但由於持旅遊簽證時未依規定在入境後6個月內完成免學生簽證的ESL課程,被移民官認定違反簽證規定,故她提出的學生簽證申請遭到拒絕。女事主其後入稟聯邦法院,法官最終仍支持移民官決定,判女事主並無申請學生簽證的資格。
法庭文件指出,1975年出生於中國的女子張晶(Jin Zhang,譯音)前年8月23日持旅遊簽證入境,入境時被給予6個月有效期的旅遊簽證,即到2015年2月23日。她在去年1月申請延簽,旅遊簽證有效日期獲延至8月30日。
列作未被合法授權學習
張在去年1月5日開始參加Lampton College為期14周的英語為第二語言(ESL)課程,並在課程結束後的一個月左右,以將就讀該學院兩年期酒店管理的課程為由,向移民部申請學生簽證,但遭到拒絕。
文件指出,移民官認為張在就讀ESL課程時,已違反了學生簽證規定,屬於未被合法授權的學習(unauthorized study)。
移民官指,根據《移民法》有關規定,外國人在入境後6個月時間內,可以免學生簽證參加學習課程,而所參加的課程,必須在入境時簽證所給予的合法停留時間內完成。
移民官認為,張參加14周的ESL課程,2015年1月才開始,不可能在第一次簽證期限2月23日前完成;張則認為,由於她後來已申請將簽證延期至8月30日,在該日期以前完成ESL課程應算合乎規定。
但移民官並不接受張的主張,並解釋根據法令,能夠免學生簽證學習的課程,必須在入境後6個月內完成,即使旅遊簽證獲延長,完成學習的期限仍是6個月,不會因此延長。
張又以移民部網上對免學生簽證學習的說明為由,指網站只說課程應在6個月內,且在「被允許在加拿大停留時間」內完成,張認為她被允許在加拿大的停留時間應是到8月30日,而不是入境時的簽證有效日期2月23日。
聯邦法院法官貝爾(Mr.Justice Bell)在檢視移民官的決定及張晶的申訴後,指無法接受張晶對於免簽證學習期限的解釋。
法官指,《移民法》對於免簽證學習,必須在入境時簽證有效期內完成的規定非常清楚,沒有模糊空間。法官因此駁回張晶的司法覆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