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及新澤西州同一天發生爆炸後,不少人最想知道的便是事件是否恐襲。紐約市長白思豪周六晚態度謹慎,稱未有證據顯示這宗「有預謀」的行動與恐襲有關,紐約州州長科莫周日則將事件定性為「恐怖行為」。事實上,恐襲定義一直存爭議,法律上對恐怖主義的定義與大眾觀念存在差距。 國務院FBI恐襲定義不同 美國每次發生大規模暴力事件之際,都會出現恐襲定義爭辯。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將恐怖主義界定為涉及危害人類生命的違法行為,旨在恐嚇或脅迫平民、影響政府政策,或透過大型破壞、暗殺、綁架,影響政府行動。美國國務院則列明恐怖主義須有政治動機,不一定涉及散播恐懼。不過美國務院2000年一項環球恐怖主義報告中直言「無一恐怖主義定義獲普遍接納」。恐怖主義研究專家克雷肖(Martha Crenshaw)指出,民眾實際上難將恐襲客觀地和其他暴力區分。 專家:民眾急求標籤理解暴力 當局為事件定性時往往傾向嚴謹處理,以避免法律爭拗,但由於法律上的定義與公眾眼中的恐怖主義並非一致而常惹輿論質疑。白人至上主義者魯夫去年6月血洗黑人教堂,殺死9名黑人。司法部未有對他控以恐襲罪,便引起部分論者非議。他們指出,魯夫揚言要發動「種族主義戰爭」,足以證其殺戮有政治動機,質疑司法部有意淡化事件。美國《大西洋雜誌》去年在加州聖貝納迪諾槍擊案後發表評論,指出普羅大眾在襲擊發生後,往往要求當局盡快確認是否恐襲,彷彿能藉以「令無意義的暴力成為更龐大事件的一部分」。 不過亦有論者指出這種定義方式等同將一切與美國對立者都貼上恐怖主義的標籤,成為「眼見為憑」的主觀判斷,惹人憂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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