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條例修訂草案 提倡遏制宗教商業化
【明報專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消息,國家宗教局近日報送的《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現已全文公布,徵求意見。送審稿提出,任何組織或個人捐資修建宗教活動場所,不享有該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得從該場所獲得經濟收益,禁止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
內地官媒報道,遏制宗教商業化是此次修訂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包括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獻,否則將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送審稿明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組織,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其財產和收入;規定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執行國家稅收管理規定等。
送審稿還強調,有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為的,將被吊銷登記證書。
違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將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除了沒收違法所得外,將處以兩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次修例還關注了利用宗教危害國家安全等問題。例如第3條增加規定: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第4條增加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等的活動,不得宣揚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