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港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生效
【明報專訊】香港與加拿大簽訂的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9月6日生效,使香港與其他經濟體之間具法律效力的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增至18份。
根據協定,雙方政府須為對方投資者提供的保障包括公正、公平和非歧視性對待其投資、在徵收投資時作出賠償,以及容許投資和收益自由轉移至外地。協定亦規定投資爭端可根據國際認可的規則解決。協定將在雙方完成所需的內部程序後生效。
行政長官梁振英下午在禮賓府與加拿大總理杜魯多會面,討論雙方共同關心的課題。
梁振英表示,自己去年6月曾經訪問加拿大,推介香港作為中國內地與世界各地之間的「超級聯繫人」角色。他期望更多加拿大企業落戶香港,利用香港在「一帶一路」倡議下的巨大發展潛力,開拓更多商機。
梁振英期望,協定能增強投資者信心,進一步擴大兩地的投資流動,促進港加經貿關係。
香港與加拿大一直保持良好的經貿關係,亦是彼此的重要投資伙伴。
截至2014年年底,加拿大在香港的直接投資存量為386億港元,為香港的第十六大投資來源地;而香港在加拿大的直接投資存量為739億港元,加拿大是香港的第十大投資目的地。
這是香港簽署的第18份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其他已和香港簽署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的經濟體為荷蘭、澳洲、丹麥、瑞典、瑞士、新西蘭、意大利、法國、德國、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奧地利、日本、韓國、英國、泰國、芬蘭和科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