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或須助查 不能先走
【明報專訊】有專家指出,根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下稱《規則》),撞船事故雙方於意外前均應盡力避開對方,故發生意外即反映雙方均有責任。而按初步資料,是次意外中的漁船或要負上更大責任。
縱未獲讓路 責任仍難免
海之家遊艇及營業船牌照課程導師余耀輝指出,事發地點一帶有5條通航分道,屬交通繁忙的航道。按目前初步資料所得,若返港噴射船循正常航道行駛,按《規則》第10條,長度短於20米的船,不應妨礙正使用通航分道的機動船舶。若意外發生時漁船並不是作業中,會與噴射船同被視作「機動船」,右方的船應先通過,余認為,漁船的右方正為噴射船,漁船應按《規則》讓噴射船通過。
不過,余耀輝又表示,須讓路的船若沒有讓路,另一艘船亦應「自行採取避讓行動」,加上事故反映兩船事前均無做好瞭望工作,及早察覺對方駛近,故即使初步資料反映漁船須就事故負責任,亦不代表噴射船完全沒有責任,詳細的責任問題須由有關部門深入調查後決定。
對於有乘客不滿噴射船留在現場,未有即時返航,余表示,船舶發生意外後若沒即時沉沒危險,大多須留在現場等執法人員調查,乘客或要助查,故未必適宜派另一艘船接走乘客,乘客應遵照船長指示,亦可先穿上救生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