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翻舊帳 限期一般只3年
【明報專訊】華裔女子可以在法庭「打倒」稅局,令自己瞞報的收入不被計算入息稅,主要是她從辦理宣誓手續,由警方處取回7萬元時﹐已經是2010年的事情了。根據條例,稅務局不可以追溯到2006年的舊帳。
多倫多特許會計師沈浩表示﹐按照規定﹐稅局對納稅人的稅單可以回溯到3年。
情節重大可翻舊賬
除非稅局發現納稅人有故意瞞報收入等比較重大的情節﹐才可將翻更遠的舊帳。
此外﹐非稅務居民的舊帳也可翻到3年之前。
加拿大入息稅務法第152(4)款﹐做出了上述規定。
坊間流傳一種說法﹐即稅務局要求納稅人將自己報稅的各種單據、證明等保留7年﹐那麼是不是翻舊帳的年限就是7年呢?
對此﹐多倫多另一位特許會計師陳湘農表示﹐雖然沒有明確的講法﹐但的確可以這樣理解。
因為資料都已經允許人們處置掉了﹐再要查也查不出什麼名堂來了。
但是她更正說﹐規定是保存報稅單據6年。
此外﹐稅務局對不實報稅是有懲罰的。該罰款的細則是加拿大入息稅務法第163(2)款。其中﹐對故意瞞報、或者糊塗導致嚴重後果者﹐罰款最重。
但是﹐稅務局需要對這兩點提出證據。這類罰款可以相當重﹐達到應付而因瞞報而未付的稅款的一半。
不過﹐稅法還規定﹐如果一個人因逃稅而被追究刑事罪名。那麼就不可就同一宗事情再判其罰款。除非判罰款在先﹐發現刑事罪名的證據或投訴在後﹐可以例外。
此間稅務律師表示﹐他們的日常工作中﹐也接到人們要求設法打掉上述嚴重罰款的要求。那麼首先是要排除故意的情節。有時也可以用當時人精神、心理症狀為理由作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