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被選舉主任以「實際上」並非擁護《基本法》為由,拒絕其立會參選資格,引起法律爭論。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強調,法例從無賦權選舉主任作相關判斷,批評選舉主任以「有策劃的方法」拒絕提倡港獨者參選。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參選人有法律責任說服選舉主任信納其提名,選舉主任不會就參選人單方面的陳述「照單全收」。 湯家驊:參選人須說服選舉主任 梁天琦日前表明會在選舉日後提出選舉呈請,張達明昨向本報表示,相信若無人大釋法,選舉呈請成功機會「好大」。他強調,法例沒有授權選舉主任自行蒐證並判斷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指選舉主任以行政手段剝奪梁天琦的參選資格,是越權和政治審查。 張達明昨出席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法例列明參選人須提交法定聲明,當中「法定」二字已表明聲明具刑事成分,若選舉主任認為參選人作虛假聲明,應交由檢察部門調查,再由法庭判決。但他相信港府或中央政府為確保選舉主任決定不被選舉呈請推翻,或會提出釋法。 他批評選舉主任是次開了壞先例,做法「超越極權國家」,他憂慮事情發展下去,一國兩制會被摧牷A香港會走向人治。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法例雖無授權選舉主任蒐證,但《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0(10)條列明,選舉主任可要求參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提名有效,故參選人有責任令選舉主任信服,選舉主任亦不會就參選人單方面的陳述「照單全收」,「法律不會這麼蠢」。 湯﹕「打到終院」或需時3年多 選舉主任以「傳聞陳述」判斷梁天琦參選資格,此理據又是否充分?湯家驊稱,這不關乎選舉主任是否有權引用傳媒報道,因選舉主任和公眾都聽到和看到相同的報道,選舉主任信納一個參選人與否,不會只看一紙已簽署的聲明,而不理會「全世界發生(的)其他事」。 湯家驊估計,若梁天琦提出呈請,案件有機會「打到去終審法院」,過往有選舉呈請案例需時3年多才有判決。他表示,事件將進入司法程序,不宜公開評論選舉呈請成功機會,但「法律點寫,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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