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越裔法國公民﹐帶同她的2個孩子﹐在加拿大居住不足730天而被取消永久居民身分。但是他們短缺的天數僅僅17天。為此﹐他們以人道同情的理由上訴。審裁官卻以考慮到孩子的最佳利益,認為如果接受上訴﹐那就要把這個家庭分隔開。在無法發現任何值得同情的情節,只能駁回他們的上訴。
這家人於2007年6月17日獲得永久居民身分。他們的計劃是她的先生可以在加拿大繼續當醫生。但是希望落空。他在加拿大打了一些零工。之後就回到法國去了。到2009年7月1日﹐她也帶了2個兒子一起回去。他們的大兒子則留在加拿大讀書﹐現在已經是加國公民。
這樣女事主待2個兒子居住加拿大的日子是從2007年7月18日到2012年7月18日期間﹐總共714天﹐比需要居加730天少了17天。
由於他們缺的天數很少﹐因此法官感到他們所並不需要同情理由﹐也有機會留下來。但是﹐移民部律師則希望審裁官至少找到值得同情的因素才接受他們的上訴。審裁官同意移民部律師的要求﹐仔細尋找﹐卻沒有找到。
首先﹐該女性帶孩子回法國﹐是因為她的丈夫已經先回去。他們是家庭團聚。這是一個他們在完全自主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
其次﹐雖然2個兒子都表示﹐未來希望到加拿大讀書。但即便他們喪失了永久居民身分﹐他們仍可以申請讀書簽証﹐其間並沒有什麼障礙。
此外﹐往來加拿大和法國是非常容易的。他們本來只需考慮來度個暑假就解決問題了﹐但他們沒有這樣做。甚至到2012年7月﹐該女性在機場與移民官面談時仍表示﹐他們的計劃並非落戶加拿大。在失去永久居民身分時填寫的問卷中﹐在被問及為何沒有回加時﹐她表示﹐「我的兒子在法國讀書」。
談及來加拿大的目的時﹐她說﹐盡量延長居留﹐旅遊時來加拿大。但是在面試時﹐她打算修正上述說法。她說她希望為兒子們報名2013年在加拿大上學﹐但是她不知道等待上訴結果時﹐他們還可留在加拿大。
但審裁官對她所說如果知道上訴時仍可留下來就會這樣做的說法有懷疑﹐因為這和他們家既定的計劃不一致。審裁官還發現﹐他們夫妻在法國巴黎附近擁有一間共管柏文單位﹐他們於過去4、5年中已經居住了四、五年。而他們在加拿大並無物業。雖然她丈夫在此開設了一個銀行帳戶﹐存了6萬元。但那是為大兒子準備的。
除了大兒子﹐她的家庭和主要親戚都在法國﹐包括她父母、兩個兄弟和兩個姐姐。她的丈夫也失去了永久居民身分﹐但他後來撤銷了上訴。在和移民官員談話時﹐他表示﹐他打算在3、4年後退休﹐那時再到加拿大居住。
考慮到孩子的最佳利益﹐審裁官覺得更沒有理由接受上訴了。因為如果接受上訴﹐那就要把這個家庭分隔開了。而對於已經是加國公民的大兒子來說﹐他自從2009年以來﹐就每年一、兩次去法國探望。未來他無疑可以繼續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