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屋出租被逐 華女興訟
經理指違例 威脅停電逼遷
【明報專訊】列治文一名華裔女子將自己船屋內的一個房間短期出租,她事前曾詢問碼頭物業管理經理並獲得同意,但其後卻被投訴,管理公司要求她在48小時內將船屋駛離,否則將切斷電源供應。女子稱船屋若無電力可能造成嚴重損失,因此入稟卑詩最高法院。
法庭文件顯示,入稟法院的女子姓陳(譯音)名Ingrid,自今年2月9日起向Riversbend Floating Home Village公司租用河堤路(Dyke Rd.)23000號的Riversbend船屋碼頭內的一個單位停放船屋,租金1260元,另加約150元水電費。
陳女士5月時想透過Airbnb網站將屋內的一個房間出租,她在訴狀中稱碼頭內有其他船屋屋主透過Airbnb招租,她並得到物業管理經理同意後才將房間出租,其後卻收到物業管理經理的電子郵件,指有人投訴她出租房間過於頻繁,已屬商業行為,物業管理經理要求陳女士停止招租,否則可能被要求遷出。
訴狀中顯示,物業管理經理的郵件中指出,他僅允許陳女士偶爾出租房間,且須租予長期租客。陳女士稱自己在5月26日後就停止出租房間,但5月27日及6月15日兩天,有親友到她家中借住,他們並未支付任何費用,但卻再度被人投訴。物業管理經理以電子郵件發出搬遷通知,要求陳女士在48小時內將船屋遷走。
陳女士在訴狀中指出,物業管理經理的電子郵件是在6月29日發出,但她並未檢查電郵,直到7月3日才看到,她稱對方發出電郵通知的方式與合約不符,並指自己已支付7月份的碼頭月租。
陳女士還說,物業管理經理在7月4日再度以電子郵件告知,將於24小時內切斷船屋電力供應,她稱若船屋失去電力將會有沉船的危險,因此入稟法院,希望法官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若中止合約或切斷電力供應,須在30天前以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