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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2年國慶夜南丫海難造成39人死亡,涉事南丫四號的船長周志偉,去年在高院洗脫39項誤殺罪,但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判囚9個月。周志偉其後以39項誤殺罪獲判無罪為由,要求高院下令由控方支付該部分的訟費,今年2月被高院拒絕,周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昨再被拒絕,換言之周要按命令支付訟費。控方早前指周的訟費是由他的僱主港燈或保險公司支付。 終院法官質疑,無論周獲洗脫的是較嚴重的誤殺罪,或刑責較輕的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其行為亦屬自招嫌疑,故仍可被下令支付訟費,而原審法官亦有酌情權作出命令。終院將頒下書面判決理由。 【案件編號:FAMC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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