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地庫公契禁改用途 佔業權份數可交易
【明報專訊】翻查伊利近街40號於1963年的入伙紙,建築物最初設計時並無地庫,然而地基部分卻佔整棟大廈業權十二分之一,這部分業權自1964年起曾作多次買賣。有律師解釋,部分舊樓的屋頂或地庫等空間,雖列明不可作任何用途,但仍佔有業權份數,可作買賣,而且一般較便宜。部分買家購入卻可能藉僭建並租售單位圖利。
律師﹕早年執法鬆 僭建普遍
土地註冊紀錄顯示,早於1964年已有人分別以1.5萬及1萬元購入該建築物原為地基的地庫前座及後座,其後單位多次易手,至1987年由現業主購入。律師梁永鏗指出,部分建築物的空間如屋頂、平台及地庫等在大廈公契中均列明不可改作任何用途,但仍佔一定業權可作買賣。由於這些空間並無用途,因此售價偏低,「不少買家購入後擅自改建,趁有關部門發現前賺盡」。梁指出,本港早年針對僭建執法較寬鬆,故有關情G在舊樓非常普遍。
工程師﹕最新買家負責清拆
結構工程師劉志宏亦指出,部分人早年在斜坡或天台違例建屋,因早年土地登記條例寬鬆,紀錄亦較不齊全,因此能避過法例規管,加上當年買賣樓宇時,部分律師行並無慣例查核單位是否涉違例改建,因此能順利作多次交易,若之後被揭發僭建,新買家就要負上清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