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時「一去不返」 稱找不到提款機 違社服令 林朗彥獲「最後機會」

[2016.05.21] 發表
林朗彥(圖)在庭外解釋,不是不重視社會服務令,但承認與感化官聯絡有「甩漏」,承諾會檢討疏忽之處,盡力完成社會服務令。(羅霜寧攝)

【明報專訊】前學民思潮發言人林朗彥於2013年11月,趁特首梁振英到沙田官立中學出席施政報告地區諮詢會時,衝擊警方防線及搶走鐵馬。林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由於沒履行有關服務而遭還押14天,法庭昨頒令其社會服務令仍生效。林在庭外解釋,服務期間一去不返,是由於當日在屯門區找不到提款機,無法在導師要求下於1小時內往返。

被告林朗彥(21歲)昨在庭上稱,知道被判社會服務令已是寬鬆的刑罰,還押期間已反省了履行社會服務令的過程,日後必會嚴格遵守,希望法庭多給一次機會。

官:服務令仍生效 再犯即判監

裁判官稱,林正確指出社會服務令是寬鬆的刑罰,並稱一經循簡易程序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立,最高可判囚3年。裁判官表示,林最新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認為他在還押期間有反省,希望他言出必行,好好履行餘下的時數。裁判官稱這次是最後機會,若林不懂珍惜,下次只好判處即時監禁。

林朗彥:與感化官聯絡「甩漏」

林朗彥在庭外解釋,感化官要求他到工地工作,及每個月向感化官報到。他認為工地工作比較重要,每次準時出席,但承認與感化官聯絡有「甩漏」。早前感化官指林朗彥在屯門區服務時稱沒有現金要往提款,結果一去不返。林形容事件是溝通誤會,解釋因為當日沒按規定帶錢買午飯,但在屯門找不到提款機,導師限他1小時內往返,他住在深水埗,車程已需1小時,故無法完成工作。他稱還有16小時的服務,完成後才可履行因新界東北撥款衝擊立法會而被判罰的120小時服務。他感謝裁判官給予機會,表示會檢討疏忽之處,與感化官保持聯絡,盡力完成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STCC14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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