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錫我﹕涉利益衝突 或令人感不公

[2016.05.02] 發表

【明報專訊】教育局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內容制定收受利益政策及指引,於2003年發出《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通告(下稱「通告」),列明「資助學校的校董會不應批准屬下教職員收取為其任職學校的學生作私人補習的費用」。廉政公署前調查主任林卓廷及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分別指出,教師收錢為其學生補習,有潛在利益衝突,令人覺得該教師或會在校內偏幫其補習學生,有可能觸犯《防賄條例》第9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罪行。

教局通告列明 資助校不准教職員補習收錢

教局在通告中闡述上述條例,指凡僱員未得僱主批准而接受利益,作為辦理或不辦理某事項的誘因或報酬,而該等事項又與其僱主的業務有關,即屬違法。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查錫我稱,教師收錢為其學生補習令人覺得不公平,「有錢就教得多一點,但有些家長沒能力付補習費」 ,亦讓人覺得該教師會在課堂上對付錢者特別好,即使教師沒明言會如此,有潛在(implied)或觀感上(perceived)的利益衝突,都可能違法。他補充,若教師這種行為獲接受,「老師上堂可以故意教少一點,焗住你補習,那還得了?」而教師游說家長補習時要求他們勿告知校長,更突顯其行為不誠實。

倘只想子女提升程度 家長不違法

林卓廷指該條例的精神是不讓僱員為索取金錢影響主事人(此個案是指學校)的業務,「本來應該因材施教,現在有錢付就教多點,影響到學校辦教育」。至於家長付錢予子女所屬學校的教師補習是否屬行賄,林及查均指出,若教師向家長表明收了錢便會在校內偏幫其子女,而家長仍付錢,就有可能違法;但若家長純粹想子女補習提升程度,則不違法。

鮮魚行學校校長施志勁稱,涉事代課教師向家長稱「補鰽瓜\(成績)再好齱v或「補完會有進步」,沒說會偏袒其子女,家長純粹希望改進子女學習,不認為他們有行賄動機。

根據教局通告,教師兼職須取得校監或校長書面批准,若外間工作會引起利益衝突或影響其正常工作,則校董會不應批准;考評局亦禁止轄下科目委員會或審題委員會的現任委員於補習學校工作,以往曾服務有關委員會的人,若獲補習學校聘用,亦不應以其經驗作招徠。該網上通告連結至「出現利益衝突例子」文件,其中一個例子為「教職員介紹學生參加其本人 、家人、親屬或私交友好擁有經濟利益的私人補習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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