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律政司早前控告17人刑事藐視法庭,指他們於前年11月佔旺期間涉違反禁制令,但律政司其後因沒有依時提交文件,「甩轆」無法繼續檢控各人。律政司去年再入稟高院,獲得許可再次起訴該17人。 其中11人昨要求擱置法庭發出的起訴許可,指律政司以同樣案情展開全新的法律程序,是濫用程序。 申請方:同樣案情 濫用程序 申請擱置起訴許可的11人包括蕭雲龍、黎宇聲、羅慧茵、陳子勳、陳瑋鋒、歐煜鈞、黃嘉義、陳遨天、陳柏陶、劉鐵民及梁翰林。據悉,其餘6名被告因未獲批法援而沒有申請擱置許可。 代表11人的3名大律師指出,《高等法院規則》規定律政司須在獲得批予許可後14天內登錄原訴傳票,否則許可即告失效,而該規定屬強制性,若期限已過,律政司不能再重新申請。大律師又指該規例用作保護被告, 即使律政司有良好理由,法庭也不應延長期限,律政司「甩轆」後,以同樣案情展開全新的法律程序,起訴各人,屬濫用程序。 律政司:法庭應按案情決定 律政司一方則指出,《高等法院規則》的規定雖屬強制性,但這與律政司有沒有遵循、後果是什麼並沒有關係,法庭應考慮案情去決定是否批出許可,若沒有對被告構成打壓,法庭便有權發出許可。雙方完成陳辭,法官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MP2917, 19-23, 26, 28-29, 3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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