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對於律政司長袁國強指,執法機關正循《公司條例》、《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其他刑事罪行調查港獨問題,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認為,若有團體和平提倡領土獨立(peaceful advocacy of territory's independence),不會觸犯刑事罪行。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亦指,如非以武力鼓吹港獨,不會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但如港獨團體未成功註冊作社團,即為非法組織,成員會犯刑事罪。
《刑事罪行條例》列明,如有人作出有煽動意圖行為是刑事罪行,但條例同時指明,若有關行為是為顯示與矯正政府及司法制度等錯誤,或慫恿市民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香港依法制定事項,不會被視為具有煽動性。
江樂士指,港獨主張雖違反《基本法》,但不觸犯刑事罪行。他指,本港現時未有顛覆罪(subversion law),而《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不適用於和平提倡獨立的團體,因為港人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言論自由,只要團體倡議通過合法而和平方式獨立,未有煽動使用暴力或武力,不會觸犯刑事罪。
組織倘未登記成員有被檢控風險
他指出,如果提倡港獨者意圖製造對政權不滿,鼓吹使用暴力,慫恿市民不守法,推翻中央或特區政府,便會超越合法政治活動,視乎證據,有機會被刑事檢控,「此事過往未曾發生,亦希望永遠不會發生」。他又提醒,如果組織未獲批准登記為社團,成員有被檢控風險。
陳文敏亦指,在人權法保障下,和平主張及學術性討論港獨並不違法,但如涉及實質行動,圖以武力奪取政權,才有機會觸及刑事罪行,「(條例)唔係咁闊」,但如港獨團體未成功註冊作社團,即為非法組織,成員會犯刑事罪。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基本法》23條列明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分裂國家與煽動叛亂等行為,如果現有刑事法可檢控港獨,當年就不用就23條立法。他估計,如港獨行為涉及以武力達到目的,或干犯《公安條例》第5條。
大律師陸偉雄則指,公司註冊處基本上不會批准政治團體註冊,如港獨組織在申請公司註冊時曾作出不實陳述,如虛報成立公司目的,有機會觸犯《公司條例》中虛假陳述,屬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