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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父姦5歲女10項罪成 官:考慮最重懲處

【明報專訊】父親在親生女兒5歲至8歲的3年間,趁內地妻子離港時多次在家強姦女兒,更涉以手機及在H邊放置腳架以相機拍攝過程。他早前就10項強姦罪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在高院受審,陪審團昨一致裁定他全部罪名成立。法官押後下月判刑,表明本案情節特別嚴重,所有判刑均會考慮,包括最嚴重的懲處。根據法例,強姦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強姦罪最高判囚終身

現年61歲的被告被控於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29日間強姦女童X,其間以相機及手機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陪審團昨退庭商議逾4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6項強姦罪及4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成。早前曾到庭旁聽的被告親友未有露面,被告得悉裁決時表現冷靜,不時用眼角瞄向陪審團及公眾席。

陪審團一致 被告聞裁決冷靜

控方指被告小三學歷,早年曾任職技工,被捕時失業,與女兒每月領取7000元綜援。法官決定為現年9歲的涉案女童X索取心理創傷報告,及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判刑,辯方屆時將作求情。

性侵逾百次 手機拍女私處

女童X早前在審訊時曾供稱,自5歲多起遭被告性侵,平均每日一次至兩次,加起來超過100次。被告曾用腳架架好相機後叫她到H上,也曾用手機拍攝她的私處。警方拘捕被告後修復其手機及相機中已被蝪ㄙ漪菑龤A發現逾150張照片,部分為女童陰部特寫及陽具插進女童陰部,其中4張相片顯示X面部和全身祼露。

被告自辯時堅決否認曾侵犯女兒及拍下過程。他稱不知女兒會否帶他人回家,又指自己經常把相機及手機借給他人,對手機內的照片懵然不知。

【案件編號:HCCC3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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