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查失竊封屋兩日 事主「無家可歸」
【明報專訊】監警會新一期《監警會通訊》,提及一宗因警方調查失竊案引起的投訴。一名深水麚璁麈疵因家中失竊,質疑事涉房東並報警。一名高級偵緝督察到場調查及拘捕房東,並同時要封鎖單位兩日,以便跟進報案人與業主的關係,租客無奈要另覓居所,其後投訴案中高級督察封屋安排是「濫用職權」,投訴警察課原將投訴指控分類為「並無過錯」,但監警會不同意,最終個案指控被分類為「獲證明屬實」。
投訴警察課原指「並無過錯」
投訴人租住深水鶪@舊樓單位,過往亦曾有與房東因租約爭執報警的紀錄。事發2012年10月中,他回家發現房東帶同裝修工具現身屋內,自己的手提電腦、6部手提電話、珠寶、電視、冷氣機及10萬元現金不翼而飛,遂報警。一名高級偵緝督察到場以「盜竊罪」拘捕房東,但同時封鎖單位兩日,證明投訴人跟房東與單位關係後便解封。租客其後投訴,認為案中調查警察的封屋做法是「濫用職權」。
監警會:濫用職權證明屬實
投訴警察課同意該高級偵緝督察解釋,指當時投訴人跟房東皆無證據證明,自己是單位的真正居住者以及屋內物品屬誰,警方需暫看管單位,指控分類為「並無過錯」;監警會則認為投訴人與房東的關係「一開始已明顯」,而在解封單位前,警方亦幾乎沒為釐清兩人關係作任何調查,該高級督察在「沒有文件的證明」租客及房東關係下,決定封屋及歸還單位屬「不公平」及「不合理」,最後警方同意將案重新分類為「獲證明屬實」,建議訓諭涉事高級督察,但毋須記入檔案。
監警會副秘書長梅達明希望藉此案提醒前線警員,按內部指引集中處理違例事宜,並按指引避免處理租務之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