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衝擊立會大樓屬暴亂行為 3人判囚3月半 上訴被駁回
【明報專訊】前年佔領運動期間,網上傳聞立法會即將審議「網絡23條」,大批示威者深夜衝擊立法會大樓。3名示威者事後承認刑事疰a及非法集結兩罪,原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其後律政司要求覆核刑期,結果3人均被改判囚3個半月。他們早前向高院上訴但被駁回,高院昨頒下詳細判辭,指本案雖不屬法律上的「暴動」(riot),但他們案發時的行為,性質上已屬「暴亂」(riotous)。
3名上訴人分別為戴志誠、石家輝(均為24歲)及張智邦(23歲),張早前已決定放棄上訴。上訴一方早前指出,原審裁判官曾於判刑前替上訴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說判刑很大程度取決於報告內容,使上訴人期望若報告正面,將可獲輕判社會服務令。上訴一方又指出,裁判官判刑時不應對沒有案底的上訴人施加阻嚇刑罰,而且錯誤地把「暴動」的概念套用在只屬「非法集結」的本案之中。
曾判社服令 刑期覆核改判監
法官張慧玲於判辭反駁指出,法庭是否向被告施加阻嚇刑罰,應根據個別案件的嚴重程度衡量,再者原審裁判官從沒向上訴人承諾必然會判處社會服務令,反而曾提醒他們,社會服務令只是其中一個判刑選擇。事實上,裁判官曾判處上訴人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後來處理刑期覆核申請時,應控方要求觀看案發片段,才改變主意判上訴人監禁。
向社會發清晰信息須守法
張官續指出,上訴人案發時用鐵馬擲向立法會的玻璃門,即使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向他們澄清立法會並非即將審議「網絡23條」,他們仍不肯停手,故法庭須向社會發出清晰信息,強調市民雖享有言論及集會自由,但必須守法及守秩序,故上訴人即使只屬初犯,仍須面對阻嚇刑罰。
【案件編號:HCMA57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