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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明珠案脫罪 「證罪行從不存在」

【明報專訊】辯方昨在求情中兩度提到本案涉及的另一宗案件、即東方明珠案,廉署原以串謀貪污罪拘捕劉夢熊,但控方從未以此控罪檢控劉,其後雖改控劉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但劉在高院經審訊後,由陪審團以8比0一致裁定無罪,辯方認為本案的基本罪行由始至終不存在。

根據東方明珠案紀錄,控方案情指劉夢熊等人向東方明珠董事局建議以2.25億美元收購油田時,隱瞞油田賣家與劉等人的利益關係,即油田原本由黃坤、翼小紅的公司以6000萬美元購入,其後經股權轉讓,改由黃坤、翼小紅及劉夢熊等人名下公司持有,令東方明珠以較「原價」高近3倍價錢買入油田,事後劉等被告獲約3.9億元及4.5億股東方明珠股份的利益。

當時的陪審團一致裁定劉夢熊涉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名不成立。辯方當時稱,劉夢熊自稱只是東方明珠的「兼職」副主席,不會參與公司日常運作及文件工作,在公司甚至沒辦公室;在控方檢獲有關收購項目發出的公告及通函電郵顯示,劉沒參與草擬或修改涉案通函。

另外,曾與劉等人到美國視察油田的控方證人指出,黃坤等人在當地以英語洽談收購油田時,不諳英語的劉只獨自在桌子另一端寫專欄文章,力證劉對有關協議內容全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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