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罪成青年獲釋 毋須守行為
判囚5月扣減已服刑期
【明報專訊】列治文華裔父子綁架案,被裁定一項偷竊罪名成立的張姓被告Raymond Truong,昨日被判刑5個月,扣減已服刑的日數,他不必再服刑。主審法官韋奇(Catherine Wedge)並接納其辯護律師提出的要求,沒有判處被告守行為,因此他昨日已當庭釋放,重獲自由。法官在宣讀判詞時,亦再度以「假綁架」(fake kidnapping)來形容本案。
姓張的被告現年21歲,為越南華僑。他原本被控六項包括綁架、行劫及藏有受管制槍械等罪名,但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他只有一項偷竊罪名成立。張昨日早上獨自到法庭接受判刑聆訊,場內未見其家人或之前經常到場旁聽的女友。
檢控官赫曼森(Jeremy Hermanson)向法官表示,被告在保釋前曾被扣押,因此可扣減合共24個月的刑期。
赫曼森建議就被告的偷竊罪判刑14個月,並要求他守行為18個月,當中條件包括不得與案中事主B.L.、J.L.,以及另一被告史托卡(Donald Stalker)接觸等。
赫曼森說,同樣被裁定偷竊罪成的史托卡,單就該控罪,前日被判14個月,而張姓被告在事件中,較史托卡擔當更重要的角色,他並在事前與B.L.及另一名參與策劃、但現已身故的男子會面及討論細節。
檢控官認為,被告在整場「綁架」案參與者架構中,處於較高的一級,更可選擇讓自己抽身避開較高風險的場景,例如安排自己在停車場外面等候,而沒有參與在停車場的綁架過程。而他參與事件,將可分得6萬元的報酬,較史托卡能收到的1萬元多幾倍。
被告的代表律師傑寧(Doug Jevning)則提出判處其當事人3個月刑期。傑寧表示,被告犯案時只有18歲,雖然他的確做了一個很錯誤的決定,但他在事件中,主要是參與策劃綁架的流程,傑寧強調由始至終,策動「假綁架」希望偷取款項的是B.L.。
傑寧又指,B.L.在事發過程中,是配合已編排的情節被鎖上手扣,事件沒有涉及暴力。而被告事前亦不知道車內有手槍和當時只有5歲的J.L.。
傑寧說,在溫哥華出生的被告,自小經歷父母離異,流離失所。但他去年已從母親及繼父手中接管園藝生意,從事正當職業,而且在保釋期間亦一直遵守所有規定,因此希望法官不要再判他守行為。
主審法官韋奇聽取雙方律師的量刑建議後休庭,隨後宣布判處被告5個月刑期,在扣減已服刑的日數後,被告當庭獲釋。韋奇說,在這宗虛構的綁架案中,張的確有參與,其目的是為了分得偷來的款項,但事件是由B.L.策劃,而事主B.L.是個完全不能相信的證人,因此她無法在排除合理懷疑下,確定更多細節。
傑寧在庭外表示,他與當事人對判刑都感到滿意,並相信被告此後可過回正常生活。而檢控官則說,不會就本案向B.L.提出任何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