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女子日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稱去年區議會選舉並沒有在醫院設立票站,令在投票日住院的人未能投票,違反《基本法》、人權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法庭下令醫院設立票站及制定措施讓住院者可投票。 申請人為黎順明(譯音),答辯方則為律政司及選舉管理委員會。申請書指出,選舉管理委員會須確保選舉的過程是公開、誠實及公平。而市民投票的權利由基本法、《人權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賦予。 申請人指出,去年區議會選舉投票日、即11月22日,住院者由於不能前往票站,故不能投票。選舉管理委員會未有為住院者安排投票事宜,令他們因為身體情G而遭限制投票的權利,違反住院者的合理期望。 【入稟狀編號:HCAL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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